(新春走基层)中老铁路上演“列车春晚” 中老泰三国民众共庆“中国年”******
中新网昆明1月19日电(缪超 黄再云 张伟明)中国京剧、汉服舞、茶艺表演、写春联送福字、老挝乐曲、泰国舞蹈……19日,在时速160公里的中老铁路C272次动车上,举行了一场以“中老一家亲,祥和中国年”为主题的中老铁路“列车春晚”。
北起中国昆明,南连老挝万象,全长1035公里的中老铁路作为“一带一路”的标志性工程,开通运营一年多来,其影响已外溢到泰国、马来西亚、新加坡等诸多国家和地区,区域互联互通、共同发展的带动效应明显,沿线商贸民生受惠颇多。
图为演员与小乘客互动。 李嘉娴 摄当天的“列车春晚”于10时开始,随着《让我听懂你的语言》音乐响起,身着民族服饰的中国傣族姑娘依波逢翩翩起舞,车厢内顿时热闹起来。依波逢来自云南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曾到老挝留学。回国后,她成为中老铁路列车员,“我一直在提升自己,服务好旅客,当好中老友谊的使者。”
依波逢的舞蹈刚结束,云南省京剧院的青年演员登场唱起《贵妃醉酒》选段,“海岛冰轮初转腾,见玉兔,玉兔又早东升。”含蓄婉转的唱腔,雍容华贵的扮相,赢得旅客阵阵掌声。
图为演员在列车上表演《贵妃醉酒》选段。 李嘉娴 摄“春节来临,我们将京剧这一中国国粹搬上中老铁路动车,是想让中老泰三国民众感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独特魅力。”云南省京剧院青年演员张雯琦说。
京剧唱罢,老挝乐曲唱响。乘坐C272次动车从昆明前往西双版纳研学的老挝籍铁道教师李灵美、陈尚德伴着悠扬的老挝乐曲,带动旅客们一同跳起老挝舞蹈。陈尚德告诉记者,“我们正在昆明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习铁路知识,学成回国后将成为老挝铁路职业技术学院的老师,我们将为老挝培养更多铁路人才,维护好、运营好老中铁路,开发好、建设好老中铁路。”
“能在中老铁路列车上体验到中国的年味,很温馨!”泰国旅行者陈慕筠兴奋地加入到联欢互动中,现场教授旅客们泰国舞蹈,“我非常期待泰中铁路早日建成,与中老铁路连通,这样我们的国家就能更好地融入区域发展,泰中两国就有更多经济文化交流。”
图为旅客和列车员举对联合影留念。 李嘉娴 摄国之交在于民相亲,民相亲在于心相通。“中老一家亲,祥和中国年”中老铁路“列车春晚”每一个节目都为中老泰三国旅客带来特别的欢乐,车厢里不时传出一阵阵笑声。
据悉,今年春运以来,中老铁路中国段客流激增,旅客主要以探亲流、旅游流和学生流为主,中国铁路昆明局根据客流需求,精准投放运力,日均开行28对动车组列车,每天发送3.7万人次,高峰期达到35对,每天发送旅客4.4万人次,有效满足了旅客出行需求。(完)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