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二十大报告展示“美丽世界”更丰富可能******
(中共二十大·观察)“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二十大报告展示“美丽世界”更丰富可能
中新社北京10月21日电 题:“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二十大报告展示“美丽世界”更丰富可能
中新社记者 王恩博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国古已有之的“天人合一”朴素生态观,被以一种更具现代性和探索性的表达方式写入中共二十大报告。
资料图: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白鹭成群嬉戏。 孙劲松 摄这个概念同样寓于中方此前提出的全球发展倡议之中。站在这样的高度谋划发展,持续推进的“美丽中国”建设正为构筑“美丽世界”展示更多可能。
这种丰富可能,体现在观念上的更新。
先污染后治理,曾是西方发达国家工业化进程的必经之路,许多国家生态环境因此急剧恶化。中国也一度走上这条路。改革开放以来短短几十年里,中国走完了发达国家几百年走过的工业化历程,却也因严重的空气污染等环境问题困扰过。
于是,中国的决策层不得不替未来算两笔账:一笔账是,按照传统工业文明道路继续走下去,还要付出多少经济、社会、政治、健康的代价;另一笔账是,重塑绿色发展和生活方式,转型的成本、风险、收益几何。
这十年,从生态文明建设被视作“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成为全民共识,发展观层面的“升级”背后,中国显然把这两笔账算清楚了。
“历史上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业化道路不可持续,中国不能重走这条路。”能源基金会首席执行官兼中国区总裁邹骥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时表示,二十大报告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确立为中国式现代化的基本特点之一,与新发展理念中的“绿色”相得益彰,体现了中国的社会理想,也是人类文明发展进程中一种更代表全人类利益的发展方向。
这种丰富可能,也体现在行动上的有为。
2020年9月,中国提出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这是一条前人没走过的路,中国将完成全球最高碳排放强度降幅,用全球历史上最短的时间实现从碳达峰到碳中和。
诚然,在新冠肺炎疫情给全球发展蒙上阴影,推进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面临更大挑战的背景下,打赢这场硬仗需要作出艰苦卓绝努力。但二十大报告重申“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深入推进能源革命”“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等表述,并作出一系列细致部署,正是当今世界最需要的“行动派”姿态。
资料图:西藏措美县哲古风电项目。贡嘎来松 摄“双碳”这场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为中国提供了一个中长期愿景、综合性目标和系统实施平台,成为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系统性抓手;也向其他国家发出了明确信号,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和绿色复苏注入新鲜活力。
中国社会科学院生态文明研究所副所长庄贵阳指出,在后疫情时代,通过全方位低碳转型实现“绿色经济复苏”将越来越成为广泛共识。中国明确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愿景,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共同行动贡献了关键力量。
从观念到行动,中国的知行合一,则为一同探索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更多国家提供了参照和启迪。
绿色低碳转型之于成熟发达国家,是相对单纯的议题,但发展中国家需要更周全的考量。如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经济仍有相当增长潜力。民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要求中国在减碳的同时,继续实现经济量的合理增长。
“我们最关注的就是中国如何实现公平的绿色转型,如何将生态文明和经济社会发展协调起来。”世界资源研究所总裁兼首席执行官阿尼鲁达·达斯古普塔认为,中国的做法和经验将给全球带来巨大借鉴意义。
“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二十大报告中具有一体性、综合性的部署,意味着中国不会接受其中任何一项任务偏废。“单打一”“运动式”的减碳将被纠偏,中国冀望通过产业结构调整、能源转型等,推动发展方式的实质性转变,进而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协调统一。
“生态环境问题源于发展,也必须在发展中解决。”邹骥举例说,产业结构调整实际上正是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与发展紧密结合,并找到二者最大协同点。他相信,生态环境保护会创造出新需求,进而成为支撑中国经济发展的新动能。
更多这样的新动能正加速释放,不断丰富着未来的可能性。人们期待,当“美丽中国”愈加可触可感,“美丽世界”也不会止步于梦想。(完)
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 “冷冻胚胎案”入选最高法典型案例****** 光明网北京1月12日电 (记者 孙满桃)涉冷冻胚胎等相关民事纠纷处理,是司法实践中的前沿问题,也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 在民法典施行两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记者注意到,一起冷冻胚胎案,即“邹某玲诉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入选。 这起案件,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丧偶的邹某玲有权请求医院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的具体实践,体现了司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 2020年,邹某玲与丈夫陈某平因生育障碍问题,为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手术到被告湖南省某医院处进行助孕治疗,并于2020年10月1日签署了《助孕治疗情况及配子、胚胎处理知情同意书》等材料。因邹某玲的身体原因暂不宜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某医院对符合冷冻条件的4枚胚胎于当日进行冷冻保存。 2021年5月,陈某平死亡。后邹某玲要求被告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但某医院以不能够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术为由拒绝。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单身妇女通过实施辅助生殖技术规避婚姻和家庭的责任,保障我国正常的家庭伦理秩序和风俗。但原告是否属于条文中的“单身妇女”需要结合规范目的及本案的案情综合看待。 “单身妇女”应当指未有配偶者到医院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情形,原告是已实施完胚胎培育后丧偶的妇女,与上述规定所指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单身妇女有本质区别。 目前对于丧偶妇女要求继续移植与丈夫已受精完成的胚胎进行生育,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原告欲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既是为了寄托对丈夫的哀思,也是为人母的责任与担当的体现,符合人之常情和社会公众一般认知,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判决湖南省某医院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医疗服务合同。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照民法典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的精神,保护丧偶妇女辅助生育权益的典型案例。审理法院结合案情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有关“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范目的,依法认定本案原告丧偶后与上述规定中的“单身妇女”有本质不同,从而确认了“丧偶妇女”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正当性。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