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摄影学会八届五次理事会在线上举行******
中国新闻摄影网讯2022年12月31日,中国新闻摄影学会八届五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线上举行。中国新闻摄影学会会长徐祖根向理事会提交书面工作报告,总结学会今年的工作。徐祖根在报告中说,2022年中国新闻摄影学会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中宣部和中国记协对新闻宣传工作的指示精神,引导新闻摄影工作者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信念”,做到“两个维护”,践行“四向四做”,增强“脚力、眼力、脑力、笔力”,努力把中国新闻摄影学会建设成全国摄影记者之家。
徐祖根总结了2022年学会的主要工作。一、以党建为统领,全面做好摄影学会各项工作。学会党支部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中汲取智慧力量,以史为鉴、开创未来,更加坚定自觉践行初心使命,更好传承弘扬伟大建党精神,以更加昂扬的姿态迈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支部成员积极参加中国记协组织的各项学习教育活动,积极完成中国记协机关党委部署的各项工作并配合行政全面做好摄影学会各项工作。
二、圆满完成第32届中国新闻奖新闻摄影作品初评。受中国记协委托,中国新闻摄影学会组织第32届中国新闻奖新闻摄影作品初评工作。6月23日,本届初评会在北京采用远程连线的方式进行。
图为第32届中国新闻奖新闻摄影作品评选现场。(张瑜 摄/光明图片)
中国记协派员对评选全过程进行指导、监督。根据中国记协制定的评委会产生办法,徐祖根会长主持评选会,10位评委由熟悉新闻摄影业务的新闻界有关领导、编辑记者和新闻院校专家组成。本次初评作品由中国记协规定的有推荐权的单位提供,共有543幅(组)作品参加评选。评委严格按中国记协制定的评选规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过第一轮淘汰投票、第二轮入围投票、第三轮补充投票,最终筛选出41幅(组)拟入围作品。随后评委会办公室通知入围作者提供图片原始数据,由中国新闻摄影学会组织专家对所有作品进行技术鉴定。鉴定过程中淘汰了6幅(组)不合格作品,其它35幅(组)推荐作品经公示后提交给中国记协参加定评。
三、发起并主办“礼赞新时代 再创新伟业”全国主流媒体新闻摄影展。党的二十大,是我们党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新征程的重要时刻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代表大会,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在中国记协的指导下,由我会发起并联合北京国际摄影周组委会,光明网和中国行业报协会等单位共同主办的“礼赞新时代 再创新伟业”全国主流媒体新闻摄影展于11月10日在北京中华世纪坛开幕。展览聚焦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举旗定向、谋篇布局,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展览征集工作自今年5月启动以来,历时半年共收到来自全国主流媒体摄影专题版面800多个,收到摄影记者、新闻宣传工作者、纪实摄影师投稿作品两万余幅。最终由组委会精选出280多个摄影专版和300余幅摄影作品参展。这些作品涉及面广,图片质量高,题材新颖、多样,从多层次、多角度展现了非凡十年取得的新变化、新发展、新成就。展览得到了包括中央和省、地、县160多家主流媒体的积极支持。
图为观众在参观“礼赞新时代 再创新伟业”全国主流媒体新闻摄影展。(闫汇芳 摄/光明图片)
中国记协国内工作部主任殷陆君代表中国记协在开幕式致辞。他表示,中国新闻摄影学会围绕党之大局、国之大者、人之大爱,高站位谋划,高起点规划,高标准策划,在短时间内组织全国主流媒体参加这样高水平的展览,在新空间里汇集全国优秀记者陈列这样高质量的作品,体现了主力军的担当,展示了主流媒体引导主流舆论的作为!全国优秀的新闻摄影记者历经千山万水、千辛万苦拍摄一个个温暖人心的故事,聚焦一幅幅鲜活动人的场景,记录一帧帧铭心刻骨的时光。多角度、全方位、生动刻画了中国人对幸福生活的向往,迈向美好未来的奔跑,体现了新闻摄影记者服务大局的奉献,彰显了艺术暖人心的价值!通过这一幅幅精彩的作品,我们看到伟大新时代的一个个高光时刻,看到伟大新中国的一个个精彩瞬间,看到民族新精神的一次次昂扬振奋,看到亿万人民新力量的一次次强大凝聚。他表示,新时代、新征程,希望新闻摄影记者,用新闻记者的敬业、摄影家的专业传播党的政策,折射党和国家取得的一系列历史性成就、历史性变革,激荡我们续写新辉煌、奋进新征程的豪情壮志。
图为观众在参观“礼赞新时代 再创新伟业”全国主流媒体新闻摄影展。(闫汇芳 摄/光明图片)
展览产生重大社会影响,全国主流媒体纷纷展开多媒体报道。世纪坛展览结束后,学会又将展览移植到学会官网和光明网进行数字化传播,让展览发挥持久的影响力。
四、做好第五届中国(日照)新闻摄影周暨主流媒体聚焦“链上日照 精彩蝶变”新闻摄影采访活动。由于疫情防控的需要,今年由中国记协指导,中国新闻摄影学会与山东省新闻工作者协会、日照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的第五届中国(日照)新闻摄影周暨主流媒体聚焦“链上日照 精彩蝶变”新闻摄影采访活动,分三个阶段举办。目前已分别于6月29日至7月1日,8月3日至5日成功举办第一、第二阶段活动。
图为中国(日照)新闻摄影周(第二阶段)活动启动仪式现场。(李大伟 摄/光明图片)
中国(日照)新闻摄影周已在山东省日照市连续举办四届,是集业务交流学习、新闻采访于一体的高层次专业性新闻摄影活动,已成为全国新闻摄影界的盛会。
今年举办的第五届新闻摄影周活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闻舆论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以喜迎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为主题,活动期间,来自人民日报、新华社、光明日报、大众日报和山东部分地市党报的摄影记者,以及新华社签约摄影师等30余名摄影“大咖”再次将镜头聚焦日照,用光影捕捉美丽瞬间。记者分别赴40多个现场进行采风,用镜头聚焦日照钢铁制造、高端化工、现代海洋、文旅体、生命健康和现代农业等产业链创新发展的动人蝶变,对日照市厚重的历史文化、良好的自然生态禀赋、高质量发展的日照实践、活力时尚的城市内涵进行了集中报道,宣传的聚合效应、整体效应、放大效应显著。第一阶段活动中聚焦的内容已有430余家媒体进行了报道,刊发稿件900余篇。第二阶段活动中聚焦的内容已有360余家媒体进行了报道,刊发稿件600余篇,呈现出中央级媒体集中报道、省市主流媒体报道量大质高、新媒体宣传铺天盖地的宣传形势。
图为中国(日照)新闻摄影周活动期间,媒体记者深入工厂、码头、田间地头进行深入采访。(李大伟 摄/光明图片)
五、与中央主流媒体和有关单位合作开展有意义的新闻摄影活动。协助经济日报社举办“春节七天乐”全国新闻摄影作品征集活动和全国经济新闻摄影作品征集活动。由中国图片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学会、五洲传播中心、中央党校出版集团等单位主办的第六届中国图片大赛,用图片讲好中国故事,以影像传播中国声音,以“我们这十年:2012-2022”为主题,面向社会征集反映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富强、民族和谐、人民幸福的影像作品,展现这十年我们的奋进之路和辉煌成就。我会作为协办单位参与了作品征集和评选推介工作。我会还指导了由中国军工记协、中国航空报社、航空工业成飞主办的第14届中国航展摄影大赛,副会长徐京星、副秘书长兼航空航天专业委员会主任牟健为参加评选和颁奖仪式。
参与北京国际摄影周十周年纪念活动。北京国际摄影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北京市人民政府主办。中国新闻摄影学会作为北京国际摄影周的承办单位之一,相继与北京国际摄影周组委会、光明网共同组织了北京国际摄影周“国家形象”主题板块的展览活动,其中包括“喜迎十九大”“改革开放40周年”“ 新中国成立70周年”“中国抗疫”“56个民族一起奔小康”“建党百年”和 “礼赞新时代 再创新伟业”等7个重大主题大型展览,发挥着新闻摄影的独特魅力,生动形象地展示了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的伟大成就。
六、进一步规范摄影学会各项管理工作。年内,民政部和中国记协对社团工作提出新的要求,相继出台了多项相关工作文件及通知,新闻摄影学会都积极地配合落实,认真执行,更进一步规范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按照《会计法》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要求,完成了一年一度的账务审计工作。经审计,学会财务制度规范、完备,符合管理要求,未发现违规违纪现象。人员和机构无变动。
徐祖根最后介绍了学会2023年的重点工作。一、紧紧围绕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这条主线开展各项工作,提高政治站位,发挥党支部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把握好正确的政治方向,落实好中宣部和中国记协的各项要求,认真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加强创新服务,充分调动全体会员的积极性,不断开创新局面。
二、按照中国新闻摄影学会章程,在中囯记协和民政部的领导下启动中国新闻摄影学会八届理事会换届工作,拟于明年下半年召开中国新闻摄影学会第九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三、高质量地完成好中国新闻奖摄影作品初评,并就进一步提高摄影评选的专业性和导向性,向中国记协提供建设性意见建议。
四、主办2023年北京国际摄影周“国家形象主题展”。
五、办好第6届中国新闻摄影周,包括一场培训、一场展览、一场论坛、一场现场业务交流活动,带动全国新闻摄影主流媒体一起共建“新闻摄影记者之家”。
中国新闻摄影学会全体常务理事和理事通过微信群参加大会,并审议通过了学会工作报告。(刘绍荣、季春红)
最高法微信公号报道光明网记者******
编者按:近日,最高法微信公号推出“2022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1月7日,对光明网记者孙满桃进行了报道。以下为报道原文:
光明网记者孙满桃: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他们,可能是跑法院次数最多的人,走遍各地法院、听过各类案件;
他们,和法院干警一同战斗在第一线,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一线牵;
他们,出门能扛“长枪短炮”,不是在采访,就是在去采访的路上;
他们,归来笔走风云,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
“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重磅回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近期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
想看到这些“跑口记者”的庐山真面目吗?
想知道他们眼中的人民法院都是什么样吗?
一起来围观!
这位记者是谁?
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
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2022年,一部全景展现我国司法改革成果的电视剧《底线》火遍全网,话题频登热搜。由于选材于真实案件,让网友直呼“过瘾”。作为一部现实主义的电视剧,以大量细节展示案件审理全过程,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中国司法公开的力度。
弹指十年间,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
这十年,从“千里迢迢”到“家门口办事”,跨域立案服务四级法院全覆盖;设立互联网法院,网上官司网上打;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让“立案难”变成历史;完善冤假错案纠正机制,筑牢司法公信;用铁腕惩治失信被执行人,切实解决“执行难”……一件件,一桩桩,点点滴滴,人民法院努力让公平正义“触手可及”。
这十年,人民法院聚焦社会治理热点难点,回应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对性侵儿童、拐卖妇女儿童等案件,该判处死刑的决不手软;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严惩家庭暴力;依法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犯被判处重刑;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
2022年,“跑口十年”,作为见证者、记录者、传播者,见证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落地生花!
代表作品
最高法:未超出必要限度的负面评价不构成名誉侵权
“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
“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
看着群里业主发表的言论,物业公司认为其侵害了名誉权,一纸诉状将业主告到了法院,要求该业主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那么,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物业监督事项作出负面评价构成侵权吗?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名誉侵权。
今日,最高法发布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其中就包括上述“物业公司因业主负面评价引发的名誉侵权”案。
根据最高法通报,原告某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吴某、案外人徐某系该小区业主。2020年12月11日,徐某在业主微信群内发了15秒的短视频,并在群内发表“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现在一点这个东西就这么多钱,到时电梯坏了,楼顶坏了等咋办,维修基金被物业套完了,拍拍屁股走人了,业主找谁去!”“真要大修没钱就自生自灭了,太黑心了”“所以这个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是迫在眉睫”“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要求公示名单”等言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该群内制止吴某并要求吴某道歉,吴某继续发表“凭什么跟你道歉”“我说的是事实”等。
原告某物业公司认为被告吴某的言论侵害其名誉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二审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涉及业主的切身利益,被告吴某作为小区业主,在案涉业主微信群内围绕专项维修资金的申领、使用等不规范情形对原告某物业公司所作的负面评价,措辞虽有不文明、不严谨之处,但未超过必要的限度,不足以产生某物业公司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系为业主提供服务的企业法人,对业主在业主群内围绕其切身权益所作发言具有一定容忍义务。
因此,被告吴某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同时,法院认为,业主在行使监督权利时应当理性表达质疑、陈述观点。综上,判决驳回原告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对物业公司的名誉侵权,依法合理划分了法人、非法人组织人格权的享有与公民行为自由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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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发布新规
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尽封”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教育挽救犯有较轻罪行的失足未成年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功能和意义在于,尽可能降低轻罪前科对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影响,促使其悔过自新、重回正轨。
为切实解决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和相关记录管理不当导致信息泄露,影响失足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等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会签下发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案事件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由于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对封存的主体、封存的具体内容和程序以及查询的主体、内容、程序等把握不一,导致该制度在落实中出现封存管理失范,相关部门监管失序等问题。
如一些企业违法提供、出售、使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致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泄露等。
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提出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议、提案。为此,2021年6月,“两高两部”就此项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了专项调研。
通过调研发现,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未封或者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的案事件,造成涉案未成年人在考试、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遭遇歧视,很多涉案未成年人因无法正常工作生活而无奈走上信访维权道路。
据司法机关统计,2017年4月至2022年4月,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80855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157962人,共计238817人。
“如果这么大一批罪错未成年人因犯罪记录失密造成就业难、入学难,可能会再次滑向犯罪深渊,使办案环节教育、感化、挽救的全部努力归零,影响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提问时说。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实施办法》。
“我们在专项调研基础上着手起草《实施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确实发现很多问题。”“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说,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但对于何种材料属于“相关犯罪记录”并未明确。这导致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认为未成年人违法记录,如绝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宣告无罪、社区矫正、接受专门教育、行政处罚等不属于“犯罪记录”,因此不在封存范围,致使涉案未成年人前科劣迹材料泄露;有些地方认为犯罪记录仅限于判决、不起诉等终局处理结果,而强制措施记录、立案文书、侦查文书、刑罚执行文书等过程文书均不包含在封存范围内,导致有的案件在侦查、起诉环节各种信息资料已经不当泄漏,判决作出后再进行封存为时已晚。
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材料“应封尽封”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的封存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并特别强调既要封存办案过程中形成的纸质材料,也要封存相关电子数据。各地公安机关将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严格做到“应封尽封”。
《实施办法》明确了18周岁前后实施数个犯罪的犯罪记录封存问题。即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一并处理的数罪,主要犯罪行为是在年满十八岁周岁前实施的,被判处或者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对全案依法予以封存。
《实施办法》在封存内容方面力求全面。即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应封尽封”。
一是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中的材料,在诉讼终结前一律加密保存、不得公开;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对自己掌握的未成年人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后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皮应当标注“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
二是对于未成年人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也应当依法封存。
三是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也要注意对未成年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四是对于2012年12月31日以前办结的案件符合犯罪记录或者相关记录封存条件的,也应当予以封存。
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实施办法》规定,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封存机关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一)在未成年时实施新的犯罪,且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二)发现未成年时实施的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三)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又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其之前的犯罪记录。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成年人身心未完全成熟,依法应当予以特殊优先保护,但实践中也要坚持宽严相济,对罪行较轻的,着力教育感化挽救;对涉嫌严重犯罪的,依法批捕起诉,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封存案件材料不得授权网络平台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封存的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司法部将指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落实犯罪记录封存相关卷宗材料的保密管理、电子档案信息的加密保存,严格落实相关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对不当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保密责任到位。
《实施办法》明确承担犯罪记录封存以及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信息工作的公职人员,不当泄漏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应当予以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国家、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鉴于线上系统缺乏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单独录入、管理及加密的设置,《实施办法》特别规定电子档案信息也应当封存,即第10条规定“对于电子信息系统中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应当加设封存标记,未经法定查询程序,不得进行信息查询、共享及复用。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不得向外部平台提供或对接”。确保了对全部案卷材料封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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