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为前来就诊的患者预检分诊。 杨迪 摄
从下午4时到深夜12时,凌娟娟几乎没有休息的时间。“我的这个岗位不能离开人,在接班前,我会尽量少喝水、提前上厕所。”凌娟娟的语速很快,这是长期在急诊科工作养成的习惯,“分秒必争”——是急诊医护们的共识。
据了解,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急诊就诊数增多,院方本着“应接尽接”的原则,优化急诊流程、整合救治资源、抽调医护支援,最大程度做好急救保障。
病床上的患者、焦急等待的亲友、忙碌的医护……在急诊科,“小步快走”成为医护们的标志性步伐。“急”和“诊”,是贯穿这里的关键字。
从下午6时工作到第二天上午8时,急诊科抢救室护理组组长杨玉龙已习惯通宵忙碌,“现在的愿望,就是尽最大努力帮助大家渡过难关。”
在急诊红区,急诊科主治医师杨晓明正在查看患者的肺部CT,包括他在内的2名医生和2名护士,要为整个红区的患者提供诊疗和救治。杨晓明用“跑”来形容自己的工作状态,“我们从接班到下班全身是汗,要抓紧跑、抓紧救治患者。”
在急诊红区,医生正在为患者查看CT结果。 杨迪 摄急诊重症监护室(EICU)收治的是需要插管、呼吸辅助通气等的危重症病人。与急诊黄、红区不同,EICU格外安静,可以清楚地听见仪器的滴答声、医护的脚步声。在这里,患者没有家属陪护,急诊科护士王志华在为患者插管、配药、擦身之余,还要安慰、疏导患者,帮助其建立战胜疾病的信心。
在急诊黄区,医护正在与患者家属交流。 杨迪 摄从下午6时起,王志华还未喝过水,这是他新冠病毒感染的第二天,全身酸痛的他在上班前要吃一粒布洛芬,才能坚持工作到第二天早上。“我们科现在人员比较紧缺,我‘阳了’以后,也不敢轻易下‘火线’。”王志华的声音显得有些虚弱,时常要停下来呼气,“家人也劝我请假休息,但我没请。我想作为医务人员,去尽力守好这道防线。”
已是深夜,王志华和同事依旧在忙碌,这注定是一个与病魔赛跑的不眠夜。“我们所需要的不多,就是希望看到病人康复出院。”王志华说。(完)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